2005年12月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江苏语言文字立法出新意 “天书病历”将被视为违法
于丹丹

  据新华社 日前,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办法(草案)》首次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。
  此次提请审议的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办法(草案)》,对普通话和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了法律规范。该办法规定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;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水平,其中从事播音、解说、话务、导游等特定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二级水平;高等院校、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。
  草案规定,影视屏幕上的字母、电子屏幕、病历、处方、体检报告等,均须使用规范用字。这意味着广受患者诟病的医生“天书病历”,不仅是一种书写习惯问题,而且违反了规范用字的法律规定。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、标志牌、招牌等也都不能单独使用外文。需要使用外文的,应中英文同时标示,上为中文,下为外文,竖排右为中文,左为外文。公民的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,名应当使用规范字。